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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木材再生品:

1.產品須為回收木材加工再生之產物。包括中間產品(如粒片板、木棧板、纖維板),及最終產品(如建材、傢俱、手工藝品及玩具)。

2.粒片板、木棧板、纖維板之回收木材混合率須為100%;建材、傢俱、手工藝品及玩具之回收木材混合率須在90%以上。

3.產品之甲醛釋出量不得超過0.5 mg/L。

4.回收木材再生品所使用的原料種類、來源及比例須詳細填寫在申請文件上。

5.若產品功能相同,僅外觀差異(如大小、形狀或表面處理材料)時,視為同一產品。

6.標章使用者的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標章使用者若非製造者,製造者的名稱及住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7.產品或包裝上須標示「△△%回收木材及節省森林資源」。

附註: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公告修正適用環保標章產品項目「回收木材再生品」規格標準,並自公告日屆滿六個月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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